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和产业链加速集聚,做大做强福建省人工智能产业园(泉州园),制定本办法。一、委托招商对象条件
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科研院所、高校、商协会、专业招商公司、企事业等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
以下主体不属于委托对象范围:各级党政机关,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收益分配权人等。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一期、二期的产业空间。
三、委托招商项目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定位,且在园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四、委托对象职责
(一)提供有效信息:向委托方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委托招商项目”的有效项目信息。
(二)促成互访洽谈:提供上述有效项目信息,促成委托方与项目方实现有效对接、互访洽谈。
(三)促成签约落地: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落地园区。
五、奖励标准
招商服务奖励由“基础奖励+梯度递增+额外激励”构成,基础奖励为“三个月基准租金”,其中:基准租金指委托方与入驻项目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月基础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任何附加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备注:享受额外激励的仅限区外引进企业。
六、奖励兑现流程
(一)资格认定。引荐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产业服务合同》,方符合引荐人认定资格。引荐人资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有效。
(二)备案。引荐人每推荐一个意向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前提交《项目备案表》,方可确认为第一引荐方;未经委托方事前确认的,委托方有权不予支付奖励。
(三)申报。新引进的委托招商项目,在达到奖励兑现条件后,引荐人提交《奖励申报表》进行奖励申报。
(四)奖励兑现。项目入驻后,委托方在15个工作日向引荐人支付50%奖励金;项目持续经营满12个月后,支付剩余50%奖励金。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落地”指新引荐项目设立注册地、税务登记均在园区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一个招商项目只认定一个委托对象,以委托方收到书面报备的时间在先者为准。
(三)引荐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所掌握的拟引进项目信息介绍给委托对象,一经发现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八、联络方式
咨询热线:0595-22056888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91成人 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综合楼612室
附件:
1.泉州数字经济产业园产业服务合同
2.项目备案表
3.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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