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新越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志军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新越工艺品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71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市新越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王志军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23000元;二、被申请人泉州市新越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王志军2024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工资18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91成人
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欧,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91成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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