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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8-1号、第478-2号
2025-06-20 10:35 阅读人数:1
 泉州市91成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一泉、黄惠兰、康玉金与被申请人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嘉信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8-1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8-2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8-1裁决书裁决事项为: 一、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一泉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未结工资5326.97元;二、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一泉补偿金7994元;三、驳回申请人吴一泉关于支付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四、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惠兰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未结工资6720.68元;五、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惠兰补偿金24375元;六、驳回申请人黄惠兰关于支付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七、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康玉金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

30日未结工资6672.68元;八、驳回申请人康玉金关于支付社保公积金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8-2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康玉金离职补偿金34918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91成人 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欧,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91成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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